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自由职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小区**-**-**室。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日受理,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F*****号的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创业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李**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92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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