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元氏县公安局赵同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3时,李某某驾驶小型机动车号牌为冀A*****行驶至元氏县蟠龙路与嘉惠街交口时,因实施醉驾的违法行为,被元氏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酒精含量为:99.64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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