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8197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小区,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位于**镇**村的家中饮酒后休息,次日凌晨5时50分驾车去位于**镇**市场自家的门市,行驶至**路口处,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含量为118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到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检测,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对血液鉴定,结果乙醇含量为114.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前一天晚上饮酒次日驾车前往自家门市,造成的醉酒驾驶。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本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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