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5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采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城县黄得务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后驾驶车辆在乡村道路上行驶,车流量较低,社会危害性小,且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