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满族,本科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邮政局家属楼向宽城镇兆丰润景小区行驶,当行驶至**前路段时,与逆向行驶的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1.37mg/100ml。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等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其与事故对方达成协议,获得对方谅解,其系退伍军人,自愿认罪认罚,之前无违法犯罪行为,决定对李亚滨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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