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住康保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26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京AC****小型轿车行驶至康保县永安大街永康艺馨苑小区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为9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康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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