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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怀安县左卫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家中饮酒后从怀安县左卫镇**门口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怀安县左卫镇十分字街北路口时被交警查获。被查获时李某某驾车行驶的距离大约七八十米。经查,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98mg/100ml;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65mg/100ml,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照片、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贺平德证言;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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