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故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晚,李某某在其朋友家饮酒。21时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号小型汽车沿故城县郑口镇扬帆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前沙岗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李某某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李某某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12.51mg/100ml。李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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