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群众。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74********,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长寿镇东名村新兴路南4排20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3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3时5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在新开路地道桥东头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36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132.08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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