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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李某某驾驶冀A****1小型轿车行驶至齐洽路段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扣查,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显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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