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3********,汉族,本科文化,景县**局**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景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景县景梁路被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30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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