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正定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5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道与**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4.9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李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此次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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