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银灰色“新飞”牌电动三轮车行驶至武强县**公司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66mg/100ml。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武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送检(2020年4月5日查获)的“新飞”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辆为三轮电动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案发后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