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本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冀R*****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村东一无名南北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村北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40.51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