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住本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冀R*****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村东一无名南北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村村北口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永清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为140.51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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