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G104国道(京福线)由南向北行驶至**KM+**M沧县**乡**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李某某静脉血样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7.7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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