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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涞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的**牌小型轿车,在涞源县**路路段行驶时被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执行测酒任务时发现,经现场对驾驶人李某某进行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84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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