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50*******,汉族,本科学历,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街**号,现住河北省涿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6****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路口南侧被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醉酒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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