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东里满乡**村**街**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深州市**村小区附近时被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0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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