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郄马镇,现住郄马镇**村**大街**巷**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3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深州市**路**村附近时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7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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