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裕华区郄马镇,现住郄马镇****大街****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1时38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深州市**路**村附近时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67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