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5********,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住沈阳市**区**路**号**,唐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部**,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自滦州市茨榆坨镇向军小吃部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至何茨线50公里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6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21.0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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