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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5********,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住沈阳市******号**唐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滦州市公安局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自滦州市茨榆坨镇向军小吃部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行驶至何茨线50公里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06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21.0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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