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乡**村**号,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6.31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沿子龙大桥、北二环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西北二环辅路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酒精含量较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在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能主动配合调查,本人也系初犯、偶犯,事发后积极悔过,对此事有较深刻的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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