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乡**村**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石家庄市**路口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6mg/100ml,随即带李某某至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送检的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2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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