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6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环镇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优质牧场东侧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司法医学检验鉴定,送检的李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6.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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