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街**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高新区太行大街与段高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3.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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