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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蔚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2****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蔚县418县道北口村村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7月12日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21/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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