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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0时29分,李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唐县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神华公园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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