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20时29分,李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唐县昌兴路由东向西行驶到神华公园门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8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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