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乡**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修理厂职工。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TZ****号小型客车沿衡水市桃城区榕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架桥上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从所送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0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