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15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赵县赵元路南三相桥处被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医学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值为:98.3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