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住迁安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迁安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冀B2****号小型轿车从**镇**村行驶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迁安市燕山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2.证人梅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