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2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持C1D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湘G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饶阳县华富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驾车行驶至饶阳县正港公路与华富路交叉口南500 米时,被交警查获,后抽血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6.25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6.25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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