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0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5日21时13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冀J******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中捷化工大道与兴盐大街交叉口北100米处,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出气体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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