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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0********,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路*号,住伊川县太阳绿城*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越野客车,沿伊川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92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提取登记表、呼气检测结果单、悔过书、证明、交通安全教育实践活动表、悔过书等;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乙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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