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7********,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乡**村,住宜阳县**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1时27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京CV****号(临时车牌)轿车,行驶至宜阳县前进大桥北头路段时被宜阳县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8.5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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