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2时54分,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杞县阳固镇阳固东村后街处,被杞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99.2mg/100ml,后经郑州市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7.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李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李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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