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23时2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豫P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阴县政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星阁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8mg/100ml,系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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