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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瀍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62********,汉族,高中,河南第二荣康医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单元**号,现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持C1E驾照,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C*****的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沿南新安街、新街、中州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州东路下园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系酒醉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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