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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原任泗阳县**镇**居委会主任,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泗阳县卢集镇驶往众兴镇,当其沿泗阳县众裴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张李加油站附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查询息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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