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7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道**镇,现住泰安市岱岳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九女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G104国道路口时,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4.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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