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02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有限公司**,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Q****小型轿车,从泰州医药高新区寺巷街道“8090”饭店出发,沿口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口泰路姜高路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6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已发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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