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住长武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D*****号车行至泾川县飞云乡老庄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甘肃中诚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17.75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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