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9********,汉族,大专文化,住济南市槐荫区**路*****项目部,户籍地济宁市金乡县**村**街**号,**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色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由北向南行驶到****南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0±3.8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20年1月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呼吸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到案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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