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5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鲁******黑色**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区**道**路路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9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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