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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8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坪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兰溪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横溪镇宋宅村出发,送朋友王某某到兰溪市**纺织厂的住处,途径本市横溪镇昌盛路20号门口地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通知家属记录、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资料调取登记表、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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