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5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6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R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嘉兴市秀洲区洪高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洪高路秀新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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