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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部门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幢**室(户籍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2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7****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途径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70号附近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宁波市李惠利医院抽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血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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