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街道**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B****学的小型轿车,沿镇海区车站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环城西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倪某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执勤报告、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检验报告、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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