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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抓获,于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0****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线**公交车站前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资料、检验报告、执法录像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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