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3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41989********,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浙江省诸暨市**镇**站**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凌晨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D6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安华镇河汉村出发,驶往安华镇王店村,后又驾车到安华镇东街沙县小吃店买夜宵,并在买夜宵时又喝了1瓶雪花啤酒。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买好夜宵后独自驾驶浙D6P***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华镇东街沙县小吃店出发驶往王店村,在沙县小吃店门口调头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车停在路中间并在车上睡着。后路人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并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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