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5日2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浙G****轻型普通货车行经浦江县浦阳街道大桥北路30号地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达158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从轻情节:第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不具有危险驾驶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