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6 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万宁市**镇**路红绿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经民警在万宁市人民医院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抽血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83 mg/100ml(试管号:500000443168),达到国家行业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为83mg/100ml ,没有造成其他后果,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穆敏
书 记 员:许婷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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