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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海南文昌**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海南省文昌市人,家住海南省文昌市**镇**街**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横路**花园**栋** 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独自驾驶琼FK****小型普通轿车到晋江路**美食饭店与朋友吃饭喝酒,22时30分许李某某酒后驾驶琼FK****小型普通轿车到海口市美兰区下洋路五矿宿舍**号**商行喝茶,喝完茶后,李某某独自驾驶琼FK****小型普通轿车回**花园小区住处,途经海府路、大英山西二街、蓝天路、海秀东路、大同路。次日凌晨00时10分许李某某回到**花园小区,与小区保安就停车问题发生争执,李某某从车后备箱拿一把斧头对保安进行恐吓。有人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李某某带回大同派出所调查,派出所民警发现李某某涉嫌饮酒后开车,便通知交警,交警到达派出所后依法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5mg/lOOml。随后,执勤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并聘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46mg/1OO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  陈香  

                              检察官助理:刘洋峰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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